宁波市电化学储能管理新规落地:500kW/500kWh以上项目强制备案,5MW电站24小时值班
日前,浙江省宁波市能源局发布了《宁波市电化学储能项目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指南(试行)》,该指南对宁波市电化学储能项目建设运行作出一系列要求。
功率为500kW且容量为500kWh及以上的非移动式电化学储能电站,应在并网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,向各地住建部门提交备案申请。额定功率5MW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(设施)应设置现场值班人员,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。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,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。用户侧电化学储能电站(设施)纳入用户内部配电设施运行管理,原则上不得向公用电网倒送电。
重点如下:
| 分类管理方面
对电化学储能项目分为电化学储能电站和电化学储能设施进行管理。电化学储能电站包括全市新建、扩建或改建的功率为500kW、容量为500kWh及以上且适用于《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》的电化学储能项目。电化学储能设施包括其他电化学储能项目。
| 项目建设方面
电化学储能电站(设)选址和建设应满足用地规划等相关要求。电化学储能电站(设施)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。
用户侧电化学储能电站(设施)在公共连接点的电压偏差、电压波动和闪变、谐波等电能质量指标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。项目单位全面加强设备把关、到货抽检、施工管理、施工验收等各项管理措施。新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依据《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(暂行)》有关要求进行管理。
| 竣工验收方面
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电化学储能电站竣工验收后,项目单位向各地住建部门申请消防验收。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,禁止投入使用。
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和储能设施,项目单位组织开展全面消防评估,可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,出具评估报告,并对评估结果负责。经评估合格的,项目单位向供电企业申请并网。其中,功率为500kW且容量为500kWh及以上的非移动式电化学储能电站,应在并网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,向各地住建部门提交备案申请。
| 项目运行方面
用户侧电化学储能电站(设施)纳入用户内部配电设施运行管理,原则上不得向公用电网倒送电。充放电功率在500kW及以上的项目应具备实时在线监测和远程预警控制功能。
额定功率5MW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(设施)应设置现场值班人员,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。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(按照国家规范标准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等要求执行)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,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。
| 安全管理方面
项目单位明确人员日常管理和值班制度,定期组织员工安全培训,加强设备日常巡视检查。
原文如下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