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浙江能源监管办、省发展改革委、省能源局联合印发《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规则》,次日,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公布5项配套实施细则。至此,浙江首次构建了“1+5”电力现货市场规则体系,结束了浙江电力现货市场的“无规则”时代
什么是“1+5”体系
“1+5”电力现货市场规则体系包含1项规则和5项配套实施细则。
1项规则指的是《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规则》,主要明确了市场构成、市场成员、市场环节和流程、计量结算、风险防控、技术支持系统等共十三方面的基本原则与要求,以规范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和管理。
5项配套实施细则分别是:
《浙江电力中长期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》
《浙江电力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》
《浙江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实施细则》
《浙江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实施细则》
《浙江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》
规则体系新亮点
本规则体系覆盖全面,明确了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运行管理的全流程规范要求,对市场各方一直关注的市场重启、新型主体入市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。
一是构建“月度二级限价”机制,稳定工商业用电价格水平。《结算细则》增设“月度二级限价”机制,即在现货市场出清价格限价基础上,进一步限制月度均价的涨价幅度,当现货市场月度均价超出预设触发值时,同比例缩小全月的日前市场和实时市场结算价格,可有效实现“现货市场降价时充分向用户传导,价格飙升时稳定市场价格水平”。
二是建立储能参与现货电能量市场、调频辅助服务市场机制。满足市场准入条件及技术要求的独立储能电站,可按小时选择参与电能量市场或是调频市场。独立储能在现货电能量市场中可申报自计划曲线,作为价格接收者参与市场,若小时内未参与电能量市场且满足SOC门槛要求,可参与该小时调频市场。此外,规则体系针对虚拟电厂、负荷聚合商参与市场制定了原则性规定,为后续落实国家有关改革要求留足空间。
《规则》中储能相关内容
本规则所称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、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。经营主体包括各类型发电企业、电力用户(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)、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主体(含分布式发电、负荷聚合商、独立储能和虚拟电厂等)。
现阶段实时市场发电企业、独立储能等报价采用日前封存的申报信息,用户侧不参与交易申报。
经营主体具有报价权和参与定价权。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在现货市场中不申报价格。经营主体不能参与定价的情况有:
(一) 机组已达到最大爬坡能力。
(二) 机组因自身原因,出力必须维持在某一固定水平。
(三) 机组因自身原因或因水电厂水位控制或下游综合利用需要,出力不得低于某一水平,低于该水平的部分不能参与定价。
(四) 机组正处于从并网到最小技术出力水平,或从最小技术出力水平到解列的过程。
(五) 作为固定出力机组的。
(六) 规则、细则等规定的其他情况。
推动独立储能、虚拟电厂、负荷聚合商等新型经营主体在削峰填谷、优化电能质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,鼓励参与现货电能量市场、辅助服务市场,并在调度运行机制等方面做好衔接。
浙江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现阶段主要开展调频辅助服务交易。推动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,推进备用等辅助服务的市场化,并在限价和运行等方面做好衔接,具备条件时与现货电能量市场融合或联合出清。(第三方独立主体:独立储能电站、虚拟电厂、电力用户、负荷聚合商等)